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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3-05-23 16:23:43
發問: 耕地(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等)上可否設立部分不動產役權?
回覆: (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
[回覆日期:2013-05-23 16:23:43]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2-03-23 09:05:38
發問: 外國人欲取得地權,有相關申請書表可供參考嗎?
回覆: 請點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後,請選擇類別為﹝登記類﹞,其顯示項目點選『外國人取得土地申請書』即可下載使用。
[回覆日期:2012-03-23 09:05:38]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2-03-22 18:54:41
發問: 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回覆: 凡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投資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回覆日期:2012-03-22 18:54:41]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2-03-22 18:54:15
發問: 外國人申請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之程序為何?
回覆: 除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審查人員填寫簡報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時,除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同函通知地政事政事務所辦理後續登記作業。
※ 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暨申請標購資格作業流程,請點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後,請選擇類別為﹝登記類﹞,其顯示項目點選『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暨申請標購資格作業流程』即可下載相關作業流程。
[回覆日期:2012-03-23 09:09:24]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2-03-22 18:53:46
發問: 外國人購買臺灣地區不動產有無限制?
回覆: 一、土地使用種類限制:外國人取得、設定負擔或租賃土地,不得為以下之土地:(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得取得以下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回覆日期:2012-03-22 18:53:46]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2-03-22 18:51:30
發問: 外國人可否購買或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
回覆: 外國人可否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至於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或參閱本所「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WORD格式)。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亦需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
※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請點選本所網站【下載專區】後,請選擇類別為﹝登記類﹞,其顯示項目點選『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即可下載參考。
[回覆日期:2012-03-23 09:13:08]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2-03-20 21:02:29
發問: 請問和解後要如何使對方撤銷對本人房子的假扣押?(和解書上忘記記載),流程如何辦理?
回覆: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至如何辦理塗銷假扣押及其流程,建請洽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二、另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且經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處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者,不在此限。又參照內政部86年7月2日台(八六)內地字第8606368號及82年7月14日台(八二)內地字第8208734號函所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尚包括訴訟上和解成立之人,而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人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回覆日期:2012-03-23 15:47:32]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46:09
發問: 何謂土地登記?
回覆: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的,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回覆日期:2011-10-31 11:46:09]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45:15
發問: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回覆: (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得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4、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三)、申請登記時間: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會同前往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回覆日期:2011-10-31 11:45:15]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44:05
發問: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回覆: (一)、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二)、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分割繼承時免附)。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權拋棄書(74年6月4 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5、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6、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7、委託書(本人不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8、印鑑證明:

(1)、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協議時檢附。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拋棄或代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檢附;輔助人同意受輔助人為遺產分割協議、拋棄繼承權等相權利時檢附。

(3)、親屬會議同意處分同意者檢附(98年11月23日以前業已取得親屬會議允許者檢附)。

9、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10、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11、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2、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

13、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如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14、法院許可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所為行為之證明文件。
[回覆日期:2011-10-31 11:44:05]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42:17
發問: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回覆: 應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即可。
[回覆日期:2011-10-31 11:42:17]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41:19
發問: 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
回覆: (一)、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1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二)、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回覆日期:2011-10-31 11:41:19]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38:21
發問: 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回覆: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67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除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如符合前揭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者外,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回覆日期:2011-10-31 11:38:21]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36:57
發問: 申請繼承登記時,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可否以戶口名簿或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為之?
回覆: 申請繼承登記應檢附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之規定,不可以繼承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替代「戶籍謄本」。
[回覆日期:2011-10-31 11:36:57]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36:00
發問: 如果不動產已被法院查封,在未辦竣塗銷查封登記前,是否可以辦理買賣過戶?
回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所以須法院囑託塗銷後才可以過戶。
[回覆日期:2011-10-31 11:36:00]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34:56
發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回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農育權於土地法第34條之1修正前尚不適用)
[回覆日期:2011-10-31 11:34:56]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33:46
發問: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回覆: (一)、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二)、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但書之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回覆日期:2011-10-31 11:33:46]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30:03
發問: 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回覆: 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建築管理後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建築管理前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

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臺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回覆日期:2011-10-31 11:30:03]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05:01
發問: 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回覆: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82年7月1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6、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7、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8、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檢附)。

9、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辦理時檢附)。
[回覆日期:2011-10-31 11:05:01]
類別:登記類 發表日期2011-10-31 11:03:20
發問: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應如何申辦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換)發登記?
回覆: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破損、滅失、逕為分割、逕為變更等原因,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者檢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補給登記應附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如失竊報案證明、火災證明或權利人切結書等;換給登記應檢附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如姓名變更戶籍證明文件等)。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補給登記,除權利人攜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經地政事務所指定人員簽證外,如委託他人辦理時應檢附權利人印鑑證明)。

6、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回覆日期:2011-10-31 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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